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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艺术表演事业的积极性,为艺术家和艺术事业家提供更加广阔的活动天地,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生机和活力,提高艺术表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优胜劣汰的竞争,促使优秀的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才大量涌现,满
足广大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为加强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根据上述目的,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在指导方针上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坚持把社会效益作为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最高标准,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提高创作和演出的数量和质量,不断丰富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为加强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2、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是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允许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使艺术表演团体能够依法自主地进行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自觉地完善内部的经营机制和竞争机制,增强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艺术表演人员应当以演出活动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并允许合理流动。要建立和健全符合艺术劳动特殊规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劳动报酬制度,充分调动艺术表演人员的艺术创造精神和竞争心,使他们的艺术个性和艺术才能获得全面发展。
  4、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间接管理,尽量下放和放宽在业务上、人事上、财务上的管理权限,使艺术表演团体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更多的自主权。

改革的总体设想

 (四)在艺术表演团体的组织运行机制上,经过改革,逐步实行“双轨制”。
  1、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
  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
  2、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聘任的院(团)长全面负责制,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的院(团)长合同承包制等经营方式。对一部分将来由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个休所有制的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从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入手,使其不断完善内部的经营机制和竞争机制,不断增强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演出和经营实体过渡。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完成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保证创作和演出的高水平。对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要采取要求从严、待遇从优的方针,鼓励他们进行优胜劣汰的竞争,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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