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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由社会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由艺术表演人员自愿结合、集体组团、自主经营,或由艺术表演人员个人组团、自主经营,或由演出经纪人临时性组团、自主经营等经营方式。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依法进行任何营业性的创作和演出活动。这些艺术表演团体是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政策、法规和宣传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艺术表演团体,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将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奖励和支持,包括给予财政资助,安排参加全国和地方的艺术节活动,参加全国和地方的会演和比赛活动,参加出国演出活动等。
  对一部分被调整、精简的艺术表演团体的资产,可以由原主办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抵押的办法,有偿转让或租赁给集体、个人或其他部门经营使用。
  3、实行“双轨制”,国家不减少拨给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用于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经费,“减团减人不减钱”;并且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有所增加。但对事业经费的支出结构要作改变,即把过去主要用于养人的“人头费”改变为促进艺术表演事业发展的贷款、基金、奖励等。
 (五)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对艺术表演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在合同关系中,艺术表演团体有选择艺术表演人员的权利,艺术表演人员也有选择艺术表演团体的权利,以使艺术表演团体能够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员流动体系,艺术表演人员能够流动到适合发挥自己艺术专长的艺术表演团体工作。在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的同时,还应当采取以下的配套措施:
  1、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艺术人才交流机构,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的双向优化选择。
  2、逐步建立和完善艺术表演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国家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艺术表演团体,其在社会待业的,在家养老的艺术表演人员,能够按月在有关机构领取待业保险金或退休养老保险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3、其他福利、供应方面的配套措施。
 (六)在全民所有制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对艺术表演人员实行以聘任合同或演出合同收入为主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应当体现两种差别:一是对同一个艺术表演人员,在他艺术生命高峰时期的劳动报酬要高于低峰时期的劳动报酬;二是对不同的艺术表演人员,优秀艺术表演人员的劳动报酬要高于一般艺术表演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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