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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
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88年9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第
三条
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No.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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