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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为了适应和促进地质勘探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强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提高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效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地质勘探费管理

 (一) 地质勘探费的来源
1.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2.专项拨款:国家为加强特定矿种地质勘探工作,专门拨付的资金;
3.自筹资金拨款: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自有资金;
4.其他拨款: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其他资金。
 (二) 地质勘探费的使用范围
  地质勘探费应用于地质勘探单位开展地质勘探工作而发生的下列支出:
  1.地质工作,包括:
(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地质遥感;(4)物探;(5)化探;(6)槽探;(7)浅井;(8)坑(硐)探;(9)钻探;(10)轴压水试验;(11)试油;(12)化验及加工试验;(13)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14)地质科学研究;(15)其他地质工作;(16)工地建筑;(17)组成与撤销。
 2.地质其他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经费:指地质勘探单位根据财政部1981年5月8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①、1982年2月24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②和1986年1月22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③的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1.5%的部分,应由自有资金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经批准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地质勘探单位另行支付,在本项目内单列。(2)富余人员补助费:指地质勘探单位(不含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编后,安排富余人员从事多种经营,在开办初期按本暂行规定五、(五)款的规定给予的补贴。
(3)子弟学校经费补贴:指地质勘探单位所属子弟中小学校的经费差额补助费。
  (4)劳动保险费:指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休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
(5)离退休人员经费:指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医疗费支出及离休老干部的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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