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六、上存资金到期日或支取日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上存资金业务。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总行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1.支取活期上存通知书(略)
2.支取到期定期上存通知书(略)
3.中国银行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略)
附二: 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分行借款的管理,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同时,规范分行的借款行为,促使分行合理运用借款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分行借款的种类和用途:
一、总分行借款分为基数借款、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向总行借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借款(含划转再贷款);长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借款;短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下的借款。
二、基数借款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长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由于贷款投放、亏损占款等原因导致的长期资金缺口;短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因头寸临时不足导致的短期资金缺口。
三、分行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向总行申请借款,严禁将短期借款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第三条 总分行借款期限结构
一、总分行借款期限品种根据需要设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
二、基数借款不再设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间采用分段计息方式管理,借款利率随总行利率调整而调整;长期借款设1年和6个月两个期限档次;短期借款设3个月、1个月、14天和7天四个期限档次。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执行合同利率。
三、总分行借款均按季结息。
第四条 总分行借款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