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代理行关系分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两种。非限制使用的代理行关系是指所建关系可供全行使用,限制使用的代理行关系是指所建关系仅限指定分行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冻结或解除代理行关系:
(一)代理行所在国家发生政治动乱、暴动、战争等严重动荡;
(二)代理行所在国家敌视我国政府,我国政府明令不许发生经济往来;
(三)代理行倒闭;
(四)因代理行原因产生重大业务纠纷,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了国家利益;
(五)代理行参与欺诈我行的事件。
第三章 代理行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行风险主要包括代理行的信用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总行国际业务部作为代理行风险控制部门,要随时跟踪代理行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代理行政策。
第十七条 代理行信用风险控制的方式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将与代理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投资、保函、人民币融资等业务纳入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授信额度采取分别使用、余额控制、动态监控、实时调整、定期公布的方式。具体授信事宜,遵照《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理行业务操作风险主要通过规范业务操作进行控制。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要严格遵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与代理行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监察部、保卫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代理行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当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应要求分行立即停止与相关代理行的业务往来。
(二)如遇代理行转来的有关诈骗、伪造票据或资信证明、信用证等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要立即通知有关分行,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外部人员盗用农业银行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要移交总行保卫部处置;对农业银行内部人员涉嫌欺诈的,要移交总行监察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