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银行汇票编押的规定编制密押。编制的密押应逐笔套写或套打在一式四联银行汇票“多余金额”栏上方空白处。
第二十九条 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应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将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以及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代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代理机构据此将银行汇票资金从其“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转入“汇出汇款”账户。
汇票签发机构当天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也应一并送交代理机构。
第六章 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三十条 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由中国建设银行全国银行汇票机构代理付款。汇票签发机构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不得自行审核兑付,一律采用收妥抵用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全国银行汇票机构对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必须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核押规定进行核押。
第三十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全国银行汇票机构对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兑付。对出票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行须向代理机构查询确认后方可兑付。
兑付后,按银行汇票“行号”栏中填明的汇票机构号码前5位全国联行行号所对应的全国联行机构进行资金清算。代理付款行录入电子汇划划付报文时,“付款人名称”栏必须录入8位数的汇票机构号。
第三十三条 汇票签发机构在受理汇票申请人未用退回的银行汇票时,应由汇票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后,与代理机构联系,对确未解付的,汇票签发机构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二联,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贷方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代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书面说明、银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后,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该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银行汇票第一联作“汇出汇款”账户的借方记账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银行汇票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及书面说明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