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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五、借款人拒绝或妨碍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抵押物、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抵押权、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贷款行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然人借款人按贷款余额、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对单位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部分计收罚息。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或两个季度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住房。
 第四条 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第七条 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五、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
  六、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
  三、与售房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拟购住房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购住房评估报告书;
  六、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
  七、购买已购上市公房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允许上市证明及收益分配比例等材料;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后,对是否同意贷款给予借款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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