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大中型乡镇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提高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规范和完善的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组织形式和以健全科学管理制度为宗旨的新型企业制度。
第三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家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实体。
第四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重点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科学管理。
第五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章 产权制度改革
第六条 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在财务、人事等方面与企业彻底脱钩,原则上乡村集体股份逐步从企业中退出,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努力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要按照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企业应采取参股、控股、置换转让、资产重组等多种手段,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鼓励企业经营层和技术层以增资扩股等形式认购国有股、乡村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优化股权结构,形成控股层,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