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中型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

  第九条 企业应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所有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 企业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坚持股权平等的原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实行平等待遇,当公司的控股权发生转移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

第三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明确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对股东会负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制定集体决策并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中应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并明确独立重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对企业财务和董事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应吸收企业党组织、工会等负责人参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的企业,监事会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应有半数以上不得在该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行使企业生产经营指挥的权力。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经董事会决定可以从董事会成员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聘任。董事会与监事会、经理层要尽量减少交叉,总经理原则上不能由董事长兼任。
  第十五条 处理好“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以新“三会”为主,发挥好“老三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集体应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成以母公司为投资中心、子公司为利润中心生产厂(车间)为成本中心的生产经营体制,理顺企业内部决策层、实施层和操作层之间的统分结合关系。

第四章 机制创新

  第十七条 创新乡镇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主科学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机制、酬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