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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出具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年1月3日 建总发[2000]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扩大我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范围,促进外币储蓄及相关业务的迅速发展,总行决定在开办为客户个人出具“时点”存款证明业务的基础上,增办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1998〕183号),制定了《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    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

  一、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定
  (一)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是用于证明申请人自向建设银行储蓄网点提出出具存款证明申请日之前某段时间及申请日之后至某一时间段内在我行有一定数额存款的证明。
  (二)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由各储蓄营业网点受理,分级签发。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可由管辖行主管行长授权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证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个人时段存款证明,由管辖行主管行长负责签发。
  (三)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人要求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申请后,应立即止付申请人的待证明存款,止付期限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设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二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即为存款的止付期。管辖行有权签发人签发存款证明时,其存款止付期从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之日开始计算。最终止付日未到,存款不得提前解除止付,在存款止付期日,存款利息的计付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一笔存款,原则上只能出具1份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出具多份存款证明书时,应从严掌握,必须由管辖行主管行长签发。
  (五)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时,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
  (六)各行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要使用总行统一设计、指定厂家印刷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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