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没收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跨行交易中,除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错误引起的没收卡情况外,代理行只能在接到发卡行指示的情况下做没收卡处理,并应及时将没收卡信息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对被没收卡的持卡人查询及时回复。
第二十八条 由于ATM终端故障或持卡人误操作导致的没收卡,代理行须详细记录没收卡处理信息。在代理行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卡的,持卡人可于当日或没收卡后二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ATM所属网点领取。超过规定时间未领的卡或在非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的卡,代理行应在没收卡之日起十二日内将该卡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持卡人持有效证件,于没收卡后15日内到发卡行领取。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对按照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于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递至发卡行。
第三十条 代理行在按第二十九条情况进行处理后,暂按每张卡50元奖励费的标准向发卡行收取。
第三十一条 商户依照止付名单、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及时送交代理行。代理行在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
第三十二条 商户在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后,由代理行先分以下两种情况垫付,再向发卡行收取:
一、没收卡片已上止付名单的,暂按每张卡50元标准;
二、根据发卡行指示没收的,暂按每张卡100元标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入网银行应要求本行特约商户受理所有入网卡种,并在受理银行卡时执行以下操作规程。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从以下方面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
一、该银行卡是已入网的卡种;
二、该银行卡在有效期内;
三、卡片的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