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交通银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总行根据上报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各分支行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的建设地址和突破项目立项批复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如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批复立项文件发生变化时,必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经总行书面批准后,项目方可按批准后的意见实施。
第五章 建设项目开工程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总行批复立项的建设规模,自建项目(包括改扩建、委托代建项目),可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勘探规划、三通一平、办理建设证照、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凡项目的建设单位属我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概算文件,撰写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各项设计指标;
三、水、电、煤等市政配套部门的配套意见;
四、初步设计图(扩初设计图)及概算文件;
五、各楼层的建筑面积及对应的功能用途明细表;
六、拟采取的项目发包方式;
七、建设工期,包括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各分部工程计划进度表;
八、建设证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随文附图、建设项目经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的照片;
九、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的自建项目(包括改、扩建、委托代建项目),必须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开工报告和开工申请书。总行根据上报的开工报告及开工申请书,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开工或不允许开工。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的自建项目(包括改扩建、委托代建项目)在接到总行允许项目开工的批复后,在开工前委托设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工作,建筑面积和预算投资不得超过开工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