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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对重大金融事件和重要金融会议的报道,要事先做好宣传的组织策划,认真撰写新闻通稿;
  (三)按时向社会公布月度和季度金融运行统计数据,及时编发《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四)定期拟定金融宣传工作规划,编发有关金融热点问题宣传口径,加强对金融宣传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人民银行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及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和安排。
  邀请外国或港澳台记者的采访,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或港澳台记者的采访,由总行国际司统一协调安排。
  对记者的电话采访,由办公厅(室)统一接听和处理。对敏感问题由办公厅(室)会商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对外解释或宣传。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宣传材料。
  第六条 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查新闻单位采访要求时,应向新闻单位明确表示须提供书面采访申请,并认真查看采访记者的《记者证》,经确认后再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的问题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问题越权作答。
  第八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宣传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通过新闻媒介或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和信息;
  (二)通过新闻媒介、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开场合发布有损中国人民银行形象的言论;
  (三)在参加社会性较强的学术研讨会、讲学或者著述时,公开发表违背国家既定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言论;
  (四)向新闻媒介透露未正式发布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的内容;
  (五)对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擅自对外披露或评论,或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披露经批准的重大事项;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
  (七)在向新闻媒体提供金融数据或在发表文章引用金融数据时,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与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有出入,引起社会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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