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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贷款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获得我行优惠贷款后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贷款,在贷款协议规定的用款期内,借款人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用贷款。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金额收取承诺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后,可按协议规定的还款顺序倒序还款。
 第二十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时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借款人未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有权追索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或根据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优惠贷款项目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督促借款人、担保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按期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贷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担保人应定期提交反映其真实财务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用款额度或展期(含宽限期和贷款期),且未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的条件时,借款人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或展期(含宽限期和贷款期)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并将补充借款合同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在签订补充借款合同的同时,其合同项下的担保书或担保合同应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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