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款项到位分解:基层农发行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已明确为利息补贴的,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作收回利息处理;明确为费用补贴的,在补贴期内已占用农发行贷款的要与企业协商收回相应贷款,以往有欠息的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其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由企业列支费用。对于有关部门没有区分利息、费用等补贴的,要按照补贴标准计算后确定利息、费用,然后作相应处理。
(七)台账登记及报表反馈:省级分行要制定统一的台账格式,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将收到和支拨的每一笔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序时逐笔登记;以台账数据为依据,及时准确填制总行制定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防止虚报报表和随意调整报表数据的行为。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核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
(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核算。
(二)除粮食风险基金外的其余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均通过“国家专项存款”科目核算。
(三)基层农发行收到补贴资金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将利息补贴相应转入“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核算,费用补贴相应转入“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核算;补贴资金到位前占用我行贷款的,直接从相应存款科目中收回占用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账户设置
(一)财政部门专户
1.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为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存款专户,专项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在本级专户的到位、支出、使用情况;省级分行营业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摘要栏中注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2.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
(1)“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和“1992粮食年度后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用于反映中央、地方财政拨付新、老财务挂账利息情况;
(2)“其他财政补贴”存款户,用于反映通过财政渠道下拨的其他有关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粮食部门专户
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粮食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户,“军供粮油差价补贴”存款户,“其他财政补贴”存款户,分别反映相关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
(三)棉麻部门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