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与内外部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督促、审核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存拨到位;
(二)负责提供辖内企业的粮棉油库存情况及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适时测算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应补数额;
(三)负责提供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历年欠补及当期实际拨付、到位情况;
(四)负责财政补贴资金有关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和台账序时登记以及监督反映工作。
第五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监测、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对辖内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严格监测,主要通过报表(台账)数据查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对辖内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具体检查的要点为:
(一)是否设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岗”负责此项工作;
(二)是否经常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
(三)财政补贴资金台账登记是否完整、规范;
(四)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上报;
(五)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内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下拨,有无不合理滞留现象;
(六)下拨到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违规行为;
(七)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是否按政策、制度执行;
(八)对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及时纠正、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总行将对各省级分行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是:
(一)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率;
(二)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汇总、填报情况;
(三)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执行和专户管理情况;
(四)财政补贴资金动态监测、检查、调研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