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第十条 牡丹智能卡只能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专用机具上使用,电子存折卡在支付款项时必须使用密码,电子钱包卡不使用密码。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电子存折卡在专用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电子存折卡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发卡机构依据电子信息为电子钱包卡持卡人办理的存款、取款、消费(含预付消费和迟付消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牡丹智能卡账户资金应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四条 持卡人初次办卡或补换卡均须交纳卡片成本费,不可续存的钱包卡每卡成本费20元,其他种类的牡丹智能卡每卡成本费40元;电子存折卡和可续存的钱包卡领卡后须按年交纳年手续费,年手续费每卡10元。持卡人持卡消费、存款和在本地取款、转账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以外支取现金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
 第十五条 电子存折卡及可续存的钱包卡有效期设定为1年,从到期的当月至过期后6个月内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在专用设备上更改卡片有效期,同时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收年手续费,卡片余额不足扣收年手续费的不予更改有效期;不更改卡片有效期的,卡片过期即失效。
  不可续存的钱包卡有效期由发卡机构在发卡时确定公布,卡片过期即失效。
  补换卡的有效期同原卡片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智能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电子存折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10日(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