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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会计、出纳专业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总会计有权检查本行及辖属会计、出纳部门的各种账簿、报表、凭证等,有权调阅相关业务档案和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总会计有权参加本行及上级行召开的会计、出纳业务工作会议,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十五条 总会计有权对有章不循或账务差错现象提出批评,并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清查和改正;对在业务进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责令经办人员立即更正;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向行长(主任)建议停止其工作,直至撤换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账款安全和核算准确,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加强管理的措施和补充必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会计、出纳业务主管人员做出的不符合规章制度或不利于账款安全的规定、要求等以及向上级行编报的错误、虚假的业务报告等,总会计有权予以否决。如遇同级业务主管人员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本机构行政一把手或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总会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总行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总会计实行坐班制度,必须在营业室内坐班办公,专职行使其职能。总会计不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领导事务,不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政领导会议,不得顶班替岗。
 第二十条 总会计要建立工作日志,逐日登记检查、监督情况,并定期向行长(主任)和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外出参加会议或临时离岗期间,可由主管会计、出纳的副行长(副主任)代行总会计职责。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突出、卓有成效的,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原则,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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