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个人或单位租用人中途决定撤销对原代理人的授权,须到银行办理手续,填写《撤销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银行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记录有关资料。《撤销授权通知书》归档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出租保管箱的规格、租期,向租用人收取租金、保证金,并开具收费凭证一式两联。款项收妥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收讫”章确认,一联交租用人、一联留存,同时记录相关账目。
第十六条 银行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进行资格鉴定,可使用加密磁卡或利用掌型、掌纹、指纹等资料认证,租用人应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授权委托代理情况下,由租用人、代理人同时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 业务主办人员再次检查租用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复查租用人及其代理人证件、预留印鉴(签字)及客户资料录入情况等,无误后将出租保管箱的客钥匙(2把)密封交付租用人(使用可变锁保管箱必须当租用人面设置钥匙),主钥匙由银行保管。租用人领取钥匙(或磁卡)后在《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上签章确认。主、客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十八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计账。会计分录为: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客户租用后,会计分录为: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五章 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
第十九条 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租金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续租,租箱时交纳第一期租金。租金、保证金等项业务收费如有调整,按交费时标准收取。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租用人缴存保证金是遵守协议的保证。保证金按年租金的2倍以上(含)收取。保证金账户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续租时租用人不再缴存保证金。如停止租用,在办妥退租手续后,银行凭客户提交的保证金收费凭证,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租用人(银行代扣缴利息税);如租用人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银行可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