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 工银办[2000]14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检查员的工作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会计、出纳人员及会计、出纳检查员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监督、检查、辅导各级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核算手续,防止差错事故,堵塞漏洞,维护客户和本行资金的安全,促进会计、出纳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实行检查证制度。检查证由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颁发。
第二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 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二级分行和有辖属机构的县(区)支行应配备会计、出纳检查员。会计、出纳检查员应按专业分别配备,具体要求为:一级分行各1人、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至少各1人。
第六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职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