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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检查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精通会计或出纳业务,掌握本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的任免须征得上级行会计结算(出纳)部门的同意。

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检查员负责对直属机构的检查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县(区)支行检查员应按月检查所辖机构会计和出纳制度、办法、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 检查员负责检查所辖机构账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严格核算手续,消除案件隐患,防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及时总结和推广辖内会计、出纳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检查员负责组织、推动辖属机构的会计、出纳自查、互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行布置的会计、出纳检查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检查员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会计结算(出纳)部门反映会计、出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调阅被查机构的会计、出纳档案和业务资料,有权就被查业务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机构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
 第十五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等问题的,有权令其纠正。对有章不循、屡查不禁的经办人员,有权向被检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内部管理混乱、违章不究、差错事故严重的机构,检查员有权令其限期整顿。被查机构拒不接受的,检查员有权向本行领导或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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