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文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二)合同要素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三)确保交易安全,避免产生纠纷;
(四)没有损害农业银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
(五)方便适用,符合各项业务操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变化以及各项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各自制定或修订的制式或示范文本逐步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业务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初稿,并征求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法规部门负责进行法律审查和综合把关,制定行负责统一下发。
第十七条 制式合同文本的印制、统计、分发、领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法规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文本或农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文本需要向客户收取工本费的,要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对外开展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时,凡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与客户协商使用农业银行的制式或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因实际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样本或其他合同样本时,法规部门和业务部门必须对合同样本进行认真审查,使合同文本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报一级分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凡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审查批准。修改后的合同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对外签订合同的要求:
(一)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内容,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文本并按要求填写,避免因合同使用不当造成风险;
(二)认真解答客户对合同条款提出的问题,避免客户对条款内容产生歧义;
(三)正确编制和填写合同编号,避免合同编号出现重复和混乱,确保主合同、从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