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下业务合同应当由法规部门进行严格法律审查后方可签订:
(一)行领导确定由法规部门审查的合同;
(二)开展新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需要单独草拟的合同;
(三)使用客户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的合同;
(四)合同标的较大或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融资或保函类等合同;
(五)使用总行下发的示范类文本并作出较大修改的合同;
(六)其他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审查中,有权要求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提供合同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审查人员对所审查的合同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审查中,如发现合同在合法性和规范性上有缺陷,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法规部门对合同的审查只限于书面审查,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各业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和系统负责相结合原则。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即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合同经办人员对合同档案按照合同种类或项目种类,实行分类分卷管理,专柜保管。每一个合同档案内的文件、资料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合同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保管、移交。
第三十三条 各行要建立《合同领用登记簿》、《合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合同档案查阅、借用登记簿》,对合同档案的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各行在业务合同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合同无效或形成其他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应当按照总行有关奖惩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