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八条 组合贷款利率分别按照信贷资金贷款利率和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和期限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行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四)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或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如以第三方财产或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需提供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使用组合贷款的,需持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
(七)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在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贷款行调查部门安排进行贷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资格和还贷能力。调查过程可充分发挥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部门的作用。调查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二)借款人及主要家庭成员职业、年龄、学历、品行及专业技能,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和收入状况;
(四)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等。
第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贷款行决策人员审批,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