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代理行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行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代理行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八条 农业银行各代理行需持上级行授权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行各代理行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第十条 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向当地保监办备案。
第四章 代理保险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
保险法规定的公民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其他人寿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