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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有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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