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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 “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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