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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三人。报部以上申请奖励的成果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一切被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权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人员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可根据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完成人解答问题,可保留个人意见。
  2.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方可通过鉴定。
  3.根据规定取得咨询费。
  4.对被鉴定的成果负有法律、道义的责任,有保密的义务,更不得把成果窃为己有。
  三、鉴定委员会应包括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条件是:
  1.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较好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切参加课题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鉴定,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身份出现。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鉴定,然后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共同报奖。
 第八条 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鉴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组织实施单位和人员。在成果鉴定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准备。在鉴定时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鉴定委员会做技术报告,并认真回答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鉴定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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