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22号)
现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
1988年12月17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分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
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副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