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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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