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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三)对压级、压秤、压价收购的,应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棉农,并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工商、商商单位之间购销棉花的质量价格监督与处理:
  (一)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按《处罚规定》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将其全部价差金额退还对方。但对于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按《处罚规定》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制长度)及以上的,除将全部价差金额退还对方外,按《处罚规定》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进行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购销双方不按国家标准进行交易的,应将其实际等级、价格和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收缴国库,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处罚规定》在有关条款区别处罚。
  (五)采取其它手段违反棉花价格政策、技术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收购农民棉花时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对于收购棉花时有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到棉花标准的,经纤维检验机构验证核实后(被查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裁定),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经营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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