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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5)要大力扫除文盲,把扫盲识字与学习科普知识、实用技术紧密结合起来,到本世纪末,少数民族地区要力争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6.民族高等教育在90年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得显著成效。要使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适当的增长。国家教委和中央部委所属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55个少数民族的学生,尽可能做到按需对口培养。同时,每年都要将一定数量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吸收到高等学校学习,为各地培养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后备干部和跨世纪的建设骨干。
  7.大力宣传“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在保证落实“两个增长”的同时,多渠道集资改善办学条件。1995年以前,绝大部分的民族地区,要力争把中小学校舍危房面积降到3%以下。
  8.大部分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教学设施,要分期分批逐步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设置标准。到2000年以前,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县(旗)的学校要能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90%左右的实验和多种训练、实习课程。
  9.到1995年力争使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教师,到2000年多数初、高中教师达到国家要求的学历标准,或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10.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其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使民族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11.民族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得到加强,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家和各自治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要逐步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咨询机构。90年代,要在民族基础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技术、双语教学、广播电视教学、民族教育与宗教关系、各个少数民族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发展与改革、问题与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并产生一批优秀科研成果。
  三、方针与政策
  12.民族教育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三个面向”,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勇于创新、敢于试验、办出特色、提高质量、服务社会,积极稳步地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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