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
 专业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通知
 (教财[1992]28号 1992年5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和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032号〕精神,现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即师范院校不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应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