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
专业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通知
(教财[1992]28号 1992年5月25日)
根据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和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032号〕精神,现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即师范院校不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应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