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教体[1990]015号 1990年10月11日)
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件》,特制定《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
二、本
《标准》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体育专业学生)。研究生或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三、本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育成绩,
《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形态满分为10分,用维尔维克指数评定,
体重(kg)+胸围(cm)
即:-------------×100;
身高(cm)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用肺活量指数评定,
肺活量(ml)
即:-------;
体重(kg)
3.身体素质满分为10分,按《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评定;
4.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按视力等级评定;
5.体育课成绩满分为50分,按体育课总成绩评定,其中理论知识满分为10分,其他为40分;
6.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分,按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表现评定。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