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
(教体[1990]009号 1990年6月4日)
由国家教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已于1990年6月4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指导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因此,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
《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将
《条例》印发至本地所属学校、卫生防疫机构,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