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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
  6.申请办法:凡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其有关接受事宜,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同驻在国有关部门商谈,或由本委同有关国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洽商。已在中国的外国人申请入学者,应由申请人所属国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委提出。
  7.申请材料
  (1)填写并交验本委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按照本委印制的《健康证明》所列项目,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医院的正式健康证明,不合格者不能来华。来华后如发现不符合我健康标准,应在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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