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
([85]教计字090号 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
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三)实验实习工厂人员,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为主而建立的校办工厂的人员。
(四)直属单位人员,是指学校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出版社、印刷厂、校医院(医务所)、招持所人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校(院)本部的人员编制应按附表规定的编制标准计算。各院校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过规定的编制标准。但各院校可视工作需要,在不超过校(院)本部总的编制人数的情况下,各类人员之间可以互相调剂。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班子,暂定为:校(院)长三至五人,党委书记二至四人;处级机构设处长(主任、馆长)、副处长(副主任、副馆长)二至三人;科级机构设科长、副科长一至二人。各系设系主任、副主任及党总支书记三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