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高等学校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学校建立的科学研究所、室和承担的科研任务,具体审核批准。
四、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的农林牧场)的人员编制,理(包括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理科)、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按该院校(科)在校学生人数的3%~5%的幅度核编;一般院校,按该院校(科)在校学生人数的1%~3%的幅度核编。全国重点农林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4%~6%核编;一般农林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4%核编。
五、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夜大学专职的教职工和学生的比例,可根据是否需要做辅导、做实验、批改作业等情况,在1∶15到1∶20的幅度内安排。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专职的教职工和学生的比例,可根据是否设有辅导站,定期辅导等情况、在1∶20至1∶50的幅度内安排。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院校,可根据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组织编写课程考试大纲、教材,开展考试研究等情况,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至四人,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任务的院校,可根据是否需要组织考试、命题、阅卷、实验、考籍管理等情况,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至七人。
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七、凡情况特殊,或因学校规模较小、或是新建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人员编制亦可略高于这个标准。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包括原教育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本《试行办法》公布实施前,向学校下达的单项编制标准,只能作为学校安排人员的参考。各院校应在本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院校内各单位的人员编制。
九、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的编制标准,暂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编制标准自行研究确定。体育、艺术院校因情况特殊,其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研究确定。
附件:编制标准表七张及说明
附表一: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综合大学校本部教职工编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