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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
 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0号 199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于9月1日起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四、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高于教职工住宿租金。《报告》中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应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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