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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

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
 ([87]教中小材字006号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四章(审定原则)的规定,制定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如下:
  一、教材内容
  1.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学科的教学目标。
  2.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编写不同风格、不同程度的教材,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需要。
  3.具有思想性。结合教材内容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共产主义理想的启蒙教育和良好的道德、品格、意志教育。
  4.具有科学性。观点要正确,材料、数据要符合事实。
  5.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适当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
  6.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并注意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材体系
  1.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
  2.要使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学科的知识结构结合起来,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本学科的教学结构。
  3.有利于实现各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4.注重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和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三、教材的文字、插图
  1.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内容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要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不要使用方言土语。
  2.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3.引文、摘录要准确。
  4.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按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5.标题、字母、符号均需统一,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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