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管理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使用单位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物相符。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除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外,学校还可以承担校外单位化验、校验、租用等各项任务,所收费用不上缴,可以跨年使用,可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添置和维修。
第十六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权限可按(79)教供字035号文件执行。房屋建筑物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统一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管理部门对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填制调拨单,检同原管理卡片,经过财务部门销账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学校财产管理部门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应该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 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外调拨,以发挥其作用。对外调拨固定资产,按教育部(79)教计字323号文的规定,实行有偿调拨,并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