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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领导管理机构: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正确,熟悉教学业务,了解成人教育特点,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领导管理能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2.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发挥一校多功能作用,提高办学整体效益。
  3.教师队伍: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思想文化素质好,胜任教学工作,应变能力强,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
  4.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实验、实习等环节符合规定要求,治学严谨,认真组织各个教学环节,经常开展教学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保证教学质量,积极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进修制度。
  5.办学条件:有正常的经费来源,有与办学规模(含长班、短班)相适应的校舍、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实习场地,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由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办学时间还不太长,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之间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差异较大,评估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可以进行综合评估,也可以先由专项评估向综合评估过渡。但一般应以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方向、教学管理、教育质量作为评估重点。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省(部委)、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熟悉成人教育的专家、教师、经验丰富的教育行政工作者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评估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部门(行业)的实际,制订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检查、指导评估工作,解决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评估工作的经验。
  四、参加评估学校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批准(国家承认中专学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含业余)、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等,要分期分批参加批准建校的省或部委组织的评估。国务院部委对其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单独组织评估时,应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如不单独组织评估,应与地方教育部门协商,其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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