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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五、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可分为三步进行:第一步,学校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进行宣传、发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真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种表格,客观地写出自查总结报告,报地(市)教育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第二步,由地(市)教育部门会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复查和评估,并写出复评报告和结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在评估过程中,应尽量减轻评估的工作量,将评估与教学改革相结合,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相结合。学校应以评估为动力,促进自我完善。
  六、评估后的处理意见
  评估结论一般分为合格学校,基本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三种。
  对办学方向端正,成绩卓著的合格学校,应在本地区、部门(行业)内进行表彰,推广其经验,并可在经费补助,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教师进修与职称评定,招生计划,改革试验研究课题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并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同等待遇对待,工资制度参照国工改(1985)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基本合格学校,应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指出努力方向,帮助学校共同制订改进措施,推动学校向前发展,使其逐步达到合格学校的标准。对不合格学校,应停止招收学历生,进行整顿,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待条件基本具备,经重新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招收学历生。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停办,或作为合格学校的教学班(点),亦可改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基地,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细致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可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铺开。防止一哄而起、先紧后松和走过场。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制订了评估指标体系和开展了评估试点工作的地区、部委(行业),仍可按原计划进行,但应符合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省、市、部委(行业),应作好准备,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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