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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岗位培训的实施
  1.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际技能,是培训的内容。要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知识与技能的关系。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应按岗位实际需要进行。
  文化程度未达到岗位规范规定起点要求的人员,应先学习相应的文化知识。为提高培训效益,应注意避免重复培训。
  2.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性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或讲义,为基层提供教学服务。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文化、科学设施。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发挥多功能作用,积极承担岗位培训的任务。
  要加强教师在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岗位培训的需要。
  岗位培训应分级进行。培训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企事业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上级指导性的意见,可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对象、形式、内容和方法,制订教学计划、大纲,编选教材。
  三、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
  建立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制度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健全考核机构。各级考核机构应有权威性,要经过相应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等在考核中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列入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人员、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等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或授权进行考核。
  工人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由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进行。
  具备条件的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和报请同意,可以对某些岗位的培训进行考核。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之一。有关部门对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印制、颁发要有严格明确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由培训、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或专项培训结业证,证明其受过何种培训。证书在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本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培训、考核等具体规定或办法。
  四、岗位培训的宏观管理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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