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合作,注意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稳步发展的一致和协调。同时,加强与人事、劳动、组织、新闻出版、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高校成人教育的治理整顿工作一般应在1991年年底以前完成。
四、治理整顿、加强管理的若干要求
(一)牢固树立“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的观念,把举办成人教育作为高校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高校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学校定工作任务、定发展规模、定人员编制、定经费分配原则的“四定”工作要包括成人教育部分(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部分),要充实和健全成人教育管理机构。
(二)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高校成人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方针,加强马列主义理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三)加强对高校成人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客观管理,加强高校与成人教育服务地区的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组织及有关业务部门、用人单位的联系,并根据其人才需求情况和人员培训计划制定成人教育发展规划,使高校成人教育结构布局合理,专业适应需要,避免盲目性。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及在当地招生的其他高校成人教育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与有关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商和合作。
(五)成人学历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投入的师资、管理力量确定办学规模。函授、夜大学应名实相符,严格按照规定举办,认真组织教学全过程。夜大学限在便于学生走读的学校所在地招生;函授教育的课程面授由主办学校负责,不能委托函授站等其他单位进行;函授、夜大学均应以业余学习为主。
(六)严格控制函授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招生及设函授站,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属学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及设站,应根据部委对直属部门和单位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如有余力,也可根据地方的需要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直属部门和单位外招生及设站;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及设站,应本着适应需要、避免重复覆盖、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并征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高校招生工作,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及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高校的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