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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在部分省开展中专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关于在部分省开展中专
 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考[1992]2号 1992年10月27日)


  中专自学考试自1984年开考以来,各省、市、区考委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累计为国家培养了10万余人,受到社会好评。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省、地(市)两级自学考试委员会的作用,使中专自学考试更好更直接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拟自1992年起,在山东、辽宁、河北、浙江、湖北、广东等6省开展中专自学考试改革的试点工作。现就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专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主要是在专业开考方面有条件、逐步地扩大地市一级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的权限,目的是使地市考委能够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特点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开考专业并负责具体实施;积极探索自学考试与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结合,面向农村、基层,为乡镇企业生产服务的新路子,直接有效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地市考委应在当地政府和省考委的领导下,坚持“态度要积极,工作要扎实”的原则,把此项改革试点工作搞好。
  二、上述6省可在省内选择1至2个地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确定试点地市的条件为:(1)有制度健全且能经常开展工作的地市考委;(2)有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以及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3)有维持专业开考的专项经费和较为稳定的经费来源。
  试点地市在专业正式开考前,其考试工作人员须经过省考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的重点是研究学习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专业考试计划、大纲的制订;命题、阅卷等项内容。
  三、符合试点条件的地市应由当地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向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以及专业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即人才需求预测;开考条件;开考专业的可行性论证;专业考试计划等。经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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