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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
 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直[1992]38号 1992年8月21日)


  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请各校结合本校改革办学体制,转换运行机制的实际组织实施。文中有关尚需配套实施的一些权限,我委已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部署。各校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
           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改革的重要方面是理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以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现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确定的高校管理权限,结合当前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提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一、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在学校现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内确定与调整专业方向;在学校现有学科范围和核定的专业总数内,可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高校专业目录设置、调整本科专业;设置、调整与学校现有本科专业相近的专科专业。专业变动报国家教委备案。
  二、学校可适当增加调节性的招生计划,可在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比例可打通使用。国家教委不因此减少事业经费拨款。
  三、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教委核定的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基础上增招5%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增招自费生需征得地方同意。学校可接受地方划转的本专科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为地方培养急需人才。
  四、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社会需要,适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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