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高[1993]4号 1993年2月8日)
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
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附件一: 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
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部门企业的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的减少,大多数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投入下降,经费严重不足;中央部门所属的一些重点大学的办学条件难以改善,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原有一些专业设置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毕业生难以在行业内部对口就业,等等。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这给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现就其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管理体制
1.从长远的改革目标看,中央部门(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央业务部门)应管理好少数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需要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鉴于这项改革的实施涉及面广、难度大,应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步骤,先在若干部门试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改革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要有利于调动高等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随着国务院各部委职能转变和直属企业的下放,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改革探索。
①目前,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办好所属的高等学校,并从中选择一两所基础好、力量强、关系全局的学校,加强领导,适当集中人、财、物力,进行重点建设,把其办成代表本部门、本行业乃至全国高等教育先进水平的、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
个别专业独具特色,毕业生适于自主就业的高等学校(或者专业),可以试行学生自费上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学模式。
②某些行业性较强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企业集团联合办学,共同管理。或者试行由主管部门与若干部门或企业集团组成学校董事会,对学校进行管理,研究确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筹措学校办学经费。
③某些专业通用性强,毕业生分配到地方较多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共同管理。
④在有条件的地区,要下决心把一部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部属高等学校交给地方。学校的大部分专业首先满足本地区需要,少部分行业特点强或者地方需求较少的专业,继续面向全国。
进行以上几种改革试点的学校,国家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都不应减少,使其在保证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再从企业、地方和社会得到更多的办学资金。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要将学校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原主管部门仍要在教学、科研任务等多方面继续保持同学校的密切联系,继续给予关心和照顾。无论进行何种改革试点,都应当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学校的建设,决不可损害学校的利益,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中央各部门应在认真分析本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以及所属高等学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近期和长期的学校领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逐步将这项改革引向深入。
2.国家教委对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要发挥综合部门的职能,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管理的权限和责任,逐步归各主管部门。各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协助国家教委指导本行业全国专门人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