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招生体制
1.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体制。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技术以及边远地区、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人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高等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安排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属调节性计划,所需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或学生家庭负担。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要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重。
2.近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实行中央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的可能,提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发展速度和有关方针政策。各省、各部门在国家宏观计划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在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内,负责编制本省、本部门招生计划。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国家任务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核定后列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下达执行;调节性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地方高校的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由地方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在目前条件下,招生计划的编制和调节权应集中在省、部一级,不宜再层层下放。省、部应当逐步建立招生计划审议机构,提高编制计划的科学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渐完备和学校发展及约束机制的形成,给学校在招生计划方面以更多的自主权,逐步使其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应当维护其严肃性,国家任务招生,原则上应按计划执行。调节性计划,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经审议机构讨论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增加招生指标涉及到的有关经费和学生毕业去向等问题,也分别由地方、部门统筹负责。
国家教委及学校主管部门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管理,主要职责是把握方针政策,审查办学条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切实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质量和规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发生混乱。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设点办学、乱发学历教育文凭等违纪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干预和处理。
3.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收费。收费标准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由学校报主管部门确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均可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于国家必须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实行专项奖学金或提高奖学金的数额。学校实行贷学金制度,以保证家庭贫困学生所需费用。贷款办法由国家教委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制订。自费生收取费用标准原则上按培养实际成本计算。
4.改进选拔新生办法。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虑、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这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不同学校,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入学考试。
对国家支付培养费用的学生、委托培养的学生和自费生,在录取时同一地区逐步做到执行同一最低投档分数线。对定向招收的学生,录取时可在入学考试成绩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要求。
5.改革招生管理办法。
逐步把选拔新生的职权放给高等学校。同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如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允许考生查阅考分,查询录取的情况,及时纠正录取中的失误等。学校要制定配套的录取细则和规定以保证录取的公正。
在向高等学校逐步放权的同时,中央和地方招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地方招生部门在上级招生部门的指导和本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当地考生报名工作、组织统一考试和录取工作、审核录取名单、帮助考生调整报考志愿等一系列服务性工作。
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监察机制,监察部门应负责监督高校和地方招生部门在招生过程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6.在高中毕业会考的基础上,改革高校招生考试的科目设置。
在近期,高考科目设置应兼顾高校选拔新生、中学教学和社会安定几个方面。在建立高中省级会考制度的基础上,高校招生统考科目按招生专业的文、理倾向分设两组,科目数适当减少。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可以参考考生的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
随着高校招生计划体制、选拔办法和管理体制的逐步改革,高校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应设置高中所有的文化课程,高等学校根据各自专业要求选择若干门作为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所报学校及其专业的要求参加有关科目的考试,地方招生机构负责向有关学校提供考生成绩,由高等学校决定取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向这个长远方向发展。
二、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